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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後刑訴法第93條賦予了檢察機關在逮捕後對羈押必要性繼續審查的職能,但對被拘留人是否應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沒有辦公室出租予以明確,實踐中做法不一。對此,李文博在《檢察日報》上發表文章《拘留也應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中指出:
  從立法初衷和立辦公室出租法原意上看,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羈押”意為“拘留、拘押”,在刑事訴訟中,“羈押”是與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一體化的一種狀態。犯罪嫌疑人從被拘留開始,就處於被羈押的狀態。所以,對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應當從拘留開始。
  從拘留期限來看,拘留期限一般較長,被拘留人很可能發生不需要或不膠原蛋白適宜繼續羈押的情況。如隨著案情變化拘留過程中已經失去法定的羈押必要性,羈押的期限可能或已經超出可能被判處的刑罰等,明確檢察機關有權對被拘留人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有利於強化法律監督,尊重和保障人權。
  從辦案情況來看,不予逮捕的輕微刑事案件數量較多,不能完全排除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範圍之外新成屋。將沒有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納入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範圍,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信用貸款原標題:羈押必要性審查符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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